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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文南商初字第118号

戴其国与黄海平、邱志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戴其国,黄海平,邱志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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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南商初字第118号

原告:戴其国。

委托代理人:陈升荣,瑞安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海平。

被告:邱志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其国与被告黄海平、邱志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其国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戴其国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其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0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原告戴其国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吴正德

人民陪审员 刘  少  平

人民陪审员 郑  小  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刘  祥  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