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南商初字第118号
原告:戴其国。
委托代理人:陈升荣,瑞安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海平。
被告:邱志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其国与被告黄海平、邱志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其国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戴其国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其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0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原告戴其国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吴正德
人民陪审员 刘 少 平
人民陪审员 郑 小 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刘 祥 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