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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5执81-1号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沧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沧支行,许开发,陈建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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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5执81-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沧支行。代表人杜彪,行长。被执行人许开发,男,195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建文,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沧支行与被执行人许开发、陈建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3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及房产情况,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建中

代理

审判员  卢建斌

代理

审判员  方 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