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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682号

原告张小锁与被告罗保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小锁,罗保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682号原告张小锁。被告罗保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锁与被告罗保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肖瑞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