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682号原告张小锁。被告罗保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锁与被告罗保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肖瑞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