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鲁0783执793号申请人魏永光。被执行人寿光裕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魏永光与被执行人寿光裕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5)寿民初字第329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寿光裕丰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24532.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燕翔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