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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执793号

魏永光与寿光裕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永光,寿光裕丰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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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鲁0783执793号申请人魏永光。被执行人寿光裕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魏永光与被执行人寿光裕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5)寿民初字第329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寿光裕丰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24532.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燕翔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