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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5民初154号

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福安市旭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缪惠、福建省金德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安市旭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缪惠,福建省金德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5民初154号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法定代表人俞扬,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雁东,男,1968年2月19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系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保全部副经理,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福安市旭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法定代表人缪春光。被告缪惠,女,1980年2月5日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人,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福建省金德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法定代表人王春铃。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福安市旭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缪惠、福建省金德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缪惠名下坐落于宁德市的房地产(价值在42万元范围内),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登记在被告缪惠名下坐落于宁德市房地产的过户登记手续。冻结期间禁止对上述房地产进行转让、抵押、典当、租赁等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旭彪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 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