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2执268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环业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东区。法定代表人杨胜利,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县。法定代表人易定渊,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攀枝花环业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攀东民初字第238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扣划至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亓 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小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