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六裕民催字第00011号
申请人:蚌埠市华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龙,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蚌埠市华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190005120367069,票面金额10000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4月21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10月21日、出票人六安江淮电机有限公司,收款人蚌埠市华润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徽商银行六安分行清算中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 俊
审判员 龙 波
审判员 王 芸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玲玲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