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202民初397号

宁夏四季春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李宁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宁夏四季春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李宁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397号原告宁夏四季春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嘴山经济开发区自强路20号。法定代表人候胜利,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晶莹,宁夏宁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楠,宁夏宁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宁峰,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四季春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宁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四季春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以原、被告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四季春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宁夏四季春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白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潘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