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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4民初223号

曹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曹某某,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4民初223号

原告:曹某某,女,汉族,现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沈某某,男,汉族,住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宋成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 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