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4民初223号
原告:曹某某,女,汉族,现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沈某某,男,汉族,住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宋成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 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