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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商初字第00595-3号

南通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盐城市苏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21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通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盐城市苏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商初字第00595-3号原告南通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法定代表人王申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峰,南通市益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盐城市苏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法定代表人袁勤,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苏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通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3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南通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虞忠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保美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