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02民初721号原告宁夏融世通乡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吴忠市利通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改扩建项目9号楼111铺。法定代表人王清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文斌,男,汉族,1967年11月5日出生,中专文化。被告宁夏雪磊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吴忠市金积工业园区利通产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占学,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占学,男,回族,1970年10月15日出生。被告黄丽萍,女,回族,1974年3月18日出生。被告杨杰,男,回族,1981年5月15日出生。被告马丽燕,女,回族,1981年1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融世通乡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雪磊毛业有限公司、王占学、黄丽萍、杨杰、马丽燕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融世通乡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夏雪磊毛业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夏雪磊毛业有限公司的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侵犯或者影响到其他被告合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融世通乡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夏雪磊毛业有限公司的诉讼。
审判长 赵 军
审判员 李亚辉
审判员 武旭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关雅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