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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初19号

李伟敏与石家庄国览医疗器械商贸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李伟敏,石家庄国览医疗器械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19号原告李伟敏,男,汉族,1983年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东村下东村56号。委托代理人田雨泽、李国聪,河北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国览医疗器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649号晨曦园1号住宅楼与2号住宅楼之间商业0102。法定代表人贾国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程存杰

审 判 员 陈萌楠代

审判员 吴钰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