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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执字第2141号

沙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沙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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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2141号申请人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住淮安市淮安区府前路1号,

法定代表人:颜赤,机构代码:××被执行人沙媛,××,无业。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沙媛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淮法少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人沙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被执行人沙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沙媛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法少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纪志阳

审判员  陈爱明

审判员  王亚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任志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