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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571号

徐豫川与马大生、李家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令哈分公司、青海省共和县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徐豫川,马大生,李家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令哈分公司,青海省共和县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571号原告徐豫川,男,汉族,1982年11月16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徐桂明(原告徐豫川之父),男,汉族,1961年9月27日出生。被告马大生,男,汉族,1987年2月18日出生。被告李家瑞,男,汉族,1981年8月21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令哈分公司,地址:德令哈市格尔木东路10号。负责人柳发芳,职务:经理。被告青海省共和县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青海省共和县恰不恰镇环城路3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豫川诉被告马大生、李家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令哈分公司、青海省共和县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豫川于2016年2月19日以原告徐豫川提供李家瑞确切地址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豫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豫川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184元予以免交。

审判长  图秀花

审判员  向 东

审判员  尕藏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斌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