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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执字第00288-1号

王守玉与织金县八步镇源盛煤矿、朱世全、XX、王志峰、段怀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守玉,织金县八步镇源盛煤矿,朱世全,XX,王志峰,段怀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0288-1号

申请执行人:王守玉,男,汉族,1950年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代理人:陈保华,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织金县八步镇源盛煤矿,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执行事务合伙人:梁中海。

被执行人:朱世全,男,汉族,1971年12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72年8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王志峰,男,汉族,1964年8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执行人:段怀军,男,汉族,1968年10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王守玉与织金县八步镇源盛煤矿、朱世全、XX、王志峰、段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阜民一初字第00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后,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织金县八步镇源盛煤矿财产处置时间较长,故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阜民一初字第00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云秋

审 判 员  张 松

代理

审判员  冯小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纪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