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3381号
原告:台州市浩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王东路7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青,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正军,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毅,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五龙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汪涛,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浩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江苏五龙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浩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0元,由原告台州市浩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 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王佳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