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商初字第01487号原告苏州优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家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席志伟,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彩云,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海宁创美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根平。本院在审理苏州优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海宁创美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优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优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优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0元,减半收取68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985元由原告苏州优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欣
代理
审判员 李 成
人民陪审员 谢建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伟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