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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636号

黄心宁诉张坤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心宁,张坤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636号

原告:黄心宁,女,汉族,1985年1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高公镇。

被告:张坤坤,男,1991年2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高公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心宁诉被告张坤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心宁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心宁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心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雪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