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636号
原告:黄心宁,女,汉族,1985年1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高公镇。
被告:张坤坤,男,1991年2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高公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心宁诉被告张坤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心宁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心宁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心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雪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