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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02民初719号

原告上海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诉被告范士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范士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02民初719号

原告:上海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

法定代表人:乔春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沫含,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士博,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诉被告范士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上海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张天秀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刘晓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