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少民初字第424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81年12月21日,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韩英(一般代理),济南历城金橄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74年11月18日,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现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2月22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慧媛
人民陪审员 张红灵
人民陪审员 陈 颖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杜玉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