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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3执224-1号

申请执行人叶志人与被执行人陈建水、陈亚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志人,陈建水,陈亚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3执224-1号申请执行人叶志人。被执行人陈建水。被执行人陈亚娜。申请执行人叶志人与被执行人陈建水、陈亚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翔民初字第25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建水、陈亚娜未主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叶志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陈建水、陈亚娜所有的款项人民币36900元及利息、执行费453元、诉讼费29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景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蔡礼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