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3执224-1号申请执行人叶志人。被执行人陈建水。被执行人陈亚娜。申请执行人叶志人与被执行人陈建水、陈亚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翔民初字第25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建水、陈亚娜未主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叶志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陈建水、陈亚娜所有的款项人民币36900元及利息、执行费453元、诉讼费29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景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蔡礼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