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昭化执字第376号申请执行人高天军,男,生于1953年4月,汉族,广元市昭化区人,住广元市昭化区。被执行人旺苍县天成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映发。被执行人何映发,男,生于1987年6月,汉族,四川省旺苍县人,住旺苍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高天军与被执行人旺苍县天成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何映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5)昭化民初字第92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屋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不知去向。该公司已歇业,现有财产已被旺苍县人民法院查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5)昭化民初字第923号民调解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崇润
审判员 欧阳志
审判员 刘玉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贾京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