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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6民初403号

孙苗与李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6民初403号原告孙某,女,1982年8月25日出生,干部。被告李某,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职工。

原告孙苗与被告李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徐建保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