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6民初403号原告孙某,女,1982年8月25日出生,干部。被告李某,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职工。
原告孙苗与被告李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徐建保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