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1执恢118号

姜喜梅与宋淑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喜梅,宋淑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118号申请执行人姜喜梅,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宋淑君,男,汉族,住胶州市。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3)胶民初字第43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3)胶民初字第435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汤龙江

审判员  秦 涛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