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3民初38号原告沈阳军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古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新水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军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新水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军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沈阳军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泉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