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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2执16-2号

王晓艳与王志国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扣划、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07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晓艳,王志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2执16-2号申请执行人王晓艳,女,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万荣县王显乡,农民。被执行人王志国,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万荣县王显乡,农民。本院于2015年8月9日作出的(2015)万贾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王志国妻子王晓云在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显信用社的账户存款13413.5元。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志国妻子王晓云在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显信用社账户存款13413.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王晓军执行员  薛 征执行员  张永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任夏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