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民初187号
原告:江门市南方奇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负责人:陈宇华。
委托代理人:郭庆棠、李盛权,广东金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
负责人:蔡仕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仇王品,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南方奇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南方奇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3元减半收取1261.5元,由原告江门市南方奇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交纳。
审判员 陈强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袁丽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