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691号
原告:王兴全。
被告:李士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全诉李士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治国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士农所有的银行存款(森林补贴款)15100元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李士农的银行存款151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超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代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