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81民初931号
原告:龙晓凤,女,生于1981年5月10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
被告:吴小平,男,生于1987年7月8日,汉族,江西省南城县人。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龙晓凤诉被告吴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龙晓凤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晓凤撤回对被告吴小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龙晓凤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冯小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罗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