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2民初215号原告潘某,女,汉族,。被告张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与被告张某已经在临颍县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原告潘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
审判员 付坤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路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