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122民初215号

原告潘莉诉被告张勇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潘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2民初215号原告潘某,女,汉族,。被告张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与被告张某已经在临颍县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原告潘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

审判员  付坤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路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