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0040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逾期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平执字第004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霍刚
审判员 李峰
审判员 刘晓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麻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