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05民初98号原告白某。被告纪某。
原告白某与被告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李恺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被告纪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某诉称,我和被告于2013年4月自由恋爱,婚后初期我和被告感情较好,但自从2014年11月以后被告不珍惜家庭和夫妻感情,致使我们的关系日趋恶化。故我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我和被告离婚。
被告纪某辩称,我和原告从2014年1月至今分居生活,但我认为我们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所以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白某与纪某于2013年4月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白某与纪某常因生活琐事及缺乏沟通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上述事实,有白某的陈述、纪某的答辩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白某与纪某系自主结婚,婚后虽无子女,但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婚后虽发生过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今后双方应正视家庭问题,增强家庭责任感,相互谅解、相互沟通,化解夫妻矛盾。现白某要求与纪某离婚之理由不充足且未提供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白某要求与纪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白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恺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海乐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