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497-1号原告涡阳县利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
法定代表人:高尔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中华,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湖溪镇政府大院内东大楼。
法定代表人:吕勤耕,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涡阳县利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李从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