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11民初00568号
原告:杭州永发机械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闻堰镇裴家村(万达中路)。
法定代表人:许青桥,该公司经理。
被告:义乌登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城中北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楼永亮,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永发机械工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登峰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被告的纠纷是基于买卖合同所引起的,而非产品责任产生的侵权纠纷,双方合同的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刘连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沈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