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刑更174号罪犯苏传前,男,汉族,出生于1989年12月7日,重庆市奉节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该犯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10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缓刑考验期又犯新罪,云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2013)云法刑初字第00380号刑事判决,撤销奉节县人民法院(2010)奉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对苏传前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被告人苏传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6年2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苏传前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苏传前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二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苏传前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苏传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苏传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此次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8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玉涛
审 判 员 任中枢
代理
审判员 赵自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秋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