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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6284号

许建业与李凉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建业,李凉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狮民初字第6284号原告许建业,男,197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李凉凉,女,198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原告许建业与被告李凉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蔡芳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建业、被告李凉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建业诉称,2015年2月16日,被告李凉凉以需要资金偿还信用卡为由,向原告许建业借款14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2月23日。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许建业多次向被告李凉凉催讨,被告李凉凉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为此请求判令被告李凉凉立即偿还原告许建业借款140000元,并支付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付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被告李凉凉辩称,被告李凉凉与原告许建业不认识,是通过何伟煌借的钱。被告李凉凉刚好有一张信用卡要还,何伟煌说他公司刚好到一笔账可以先帮被告李凉凉还,等过几天再刷出来。卡在何伟煌手上,但他没及时去刷,后来卡被银行冻结了。因为一些个人原因才签下这张借据,这张借据确实是被告李凉凉签名并捺手印的。欠款是130000元多,但按140000元计算。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6日,被告李凉凉出具借据一份交由原告许建业收执,该借据载明:兹有借款人李凉凉向出借人许建业借款人民币140000元,借款人确认上述借款已全额收到。被告李凉凉在借据上签名并捺上手印,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2015年11月26日,原告许建业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原告许建业与被告李凉凉之间借贷关系有借据为凭,事实清楚,依据明确,意思表示真实,应认定被告李凉凉向原告许建业借款140000元。被告李凉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其出具借据的法律后果。现原告许建业要求被告李凉凉偿还上述借款,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凉凉借款后经原告许建业催告未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借款双方并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原告许建业请求按照年利率6%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但利息应自主张权利时即起诉之日起计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凉凉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许建业借款14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欠款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26元,减半收取1613元,由被告李凉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蔡芳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小玲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