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郴执字第169号成都川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成都川锚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4)郴仲调字第53号国内(包括涉外)仲裁裁决、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你们双方达成调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成都川锚路桥机械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郴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国内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 判 长 廖志刚
审 判 员 孟晋忠
代理
审判员 肖 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黄玮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