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5民初39号原告何明辉,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玉芳,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焕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明辉诉被告郭焕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明辉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明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何明辉负担。
审 判 长 秦春杰
人民陪审员 孟那英
人民陪审员 郭志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崔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