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安执字第01812号

程彦明与西安佑利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彦明,西安佑利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1812号申请执行人程彦明。被执行人西安佑利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30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佑利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佑利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无存款;被执行人西安佑利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土地,我院于2015年9月7日对其名下的土地进行了查封,申请执行人程彦明又无法提供出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安执字第018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为华

审判员  王 方

审判员  李晓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新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