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右中旗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2民初323号原告赵丽娟,住址科右中旗。被告包宝成,住址科右中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丽娟诉被告包宝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丽娟于
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丽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丽娟撤回对被告包宝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 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阿如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