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9民初字第00028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旬邑县湫坡头镇,村民。被告孙某某,男,汉族,55岁,住旬邑县湫坡头镇,村民。被告张某某,女,汉族,54岁,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孙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834元,减半收取917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吕凯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畅春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