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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9民初字第00028号

郭某某诉孙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某某,孙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9民初字第00028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旬邑县湫坡头镇,村民。被告孙某某,男,汉族,55岁,住旬邑县湫坡头镇,村民。被告张某某,女,汉族,54岁,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孙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834元,减半收取917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吕凯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畅春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