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民辖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信务通劳务有限公司,住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188号世茂外滩花园南江滨商铺A段105号。法定代表人温建豪,系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际来,男,汉族,1955年5月7日出生,福建省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明根,男,汉族,1990年10月8日出生,福建省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振雷,男,汉族,1961年1月5日出生,河北省三河市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址:北京市丰台区莲怡园东路风荷曲苑3号楼。法定代表人信长才,系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福州信务通劳务有限公司、杨际来、杨明根与被上诉人李振雷、中铁十九局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州信务通劳务有限公司及杨际来、杨明根不服陕西省旬阳县法院(2015)旬阳民初字第00954号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被告均不在旬阳县境内,故旬阳县法院没有管辖权。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是在旬阳县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与被上诉人发生的物资供应合同纠纷,合同标的交付地应是旬阳县,依照民诉法二十三条规定,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项、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军
审判员 刘世娟
审判员 李俊秀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江新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