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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民终1035号

尹志国与上海众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尹志国,上海众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终10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尹志国,男,195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众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静。

上诉人尹志国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5)黄浦民四(民)初字第2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中,上诉人尹志国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尹志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尹志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虞恒龄

审 判 员  顾继红

代理

审判员  郭 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肖 英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