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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4执异8号

仙桃市麦肯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南麦肯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省鄢陵县麦肯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仙桃市麦肯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麦肯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省鄢陵县麦肯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市麦肯特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4执异8号申请执行人仙桃市麦肯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正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麦肯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闻卫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省鄢陵县麦肯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闻卫武,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深圳市麦肯特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闻卫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仙桃市麦肯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麦肯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省鄢陵县麦肯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南麦肯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省鄢陵县麦肯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河南麦肯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日、2015年9月8日将公司的资金,分三次汇往深圳市麦肯特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王超账户10400000元,且被执行人河南麦肯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深圳市麦肯特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为闻卫武,属关联公司,两公司财产混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2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深圳市麦肯特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深圳市麦肯特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抽逃资金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仙桃市麦肯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清偿债务1040000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昊

审判员 黄 超

审判员 陈显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