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光法执字第005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光山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余孝良,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黄德海,男,1970年8月17日生。被执行人袁鑫,男,1987年5月24日生。本院在执行本院(2013)光民初字第01201号民事判决书,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光山支公司申请执行黄德海、袁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德海、袁鑫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光民初字第01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8482,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剩余债权数额108482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骁励
审判员 李良应
审判员 李灵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