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刑初182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正伟,农民。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6)第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正伟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福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正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张正伟虚构自己有一家外贸公司帮国外客户采购货物,向被害人陈某乙分三次采购了总价人民币499134元的料理器、拖把等货品,向被害人陈某丙采购了总价人民币250300元的厨具货品,被告人张正伟收到上述货物后立即将货物以进价的三至四折低价处理给XXXX新村做库存生意的XX库存市场商户陈某甲,共得赃款35.5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张正伟为了从被害人陈某乙处骗得货物,先后分二次将赃款人民币197481元用于支付被害人陈某乙的货款,其余赃款用于归还郑某等人的高利债务及生活挥霍。2015年8月,到约定支付货款时间,被告人张正伟关闭联系电话并逃匿。同年10月23日,被告人张正伟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正伟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乙、陈某丙的陈述,证人郑某、陈某甲的证言,拘留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购销合同,公司名片等),价格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张正伟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正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正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正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20年10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张正伟违法所得人民币301653元返还给被害人陈某乙、违法所得人民币250300元返还给被害人陈某丙。追缴不足部分,由被告人张正伟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珊珊
人民陪审员 朱堂辉
人民陪审员 金程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吴 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