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辖终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树,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荣光,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魏诗平、尚趁,公司职员。
上诉人李树因与被上诉人吴荣光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180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李树上诉称,本案中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付货币义务的一方是出借人,而接受货币一方是借款人,即上诉人李树,因此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的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中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一审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李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许贞
代理
审判员 黄永忠
代理
审判员 陈丽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林娇玲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