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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行初字第0124号

东台市郊区食品有限公司与东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台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0124号原告东台市郊区食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住所地在东台市东台镇三灶小街。法定代表人张解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钱炳华,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照东,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东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在东台市广场路8号。法定代表人许学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虞银春、臧申秋,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台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在东台市北海路8号。法定代表人陈卫红,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陆荣柏,东台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夏千茹,东台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事员。第三人王志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单荣洛,江苏陈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台市郊区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台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东台市房权证东城区字第××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中,原告以其需要补充新的事实和理由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台市郊区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台市郊区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苏学广

代理

审判员  姚 芳

人民陪审员  施选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寇建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