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4914号原告江苏博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经济开发区萧山路28号。法定代表人毛尚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鲍恩成,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锦峰,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博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姚锦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金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乔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