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2057号原告北京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路长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张祎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巧智
北京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路长友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2057号原告北京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路长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张祎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巧智